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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配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晋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2 22:58: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6次

当事人2016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在满洲里海关满铁路口岸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北京机场海关机场单证口岸等四个海关申报出口配重共计19票报关单,该19票报关单商品属于同一种物品,企业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708991000和8708999990,两个税则号列的出口退税率2017年、2018年为17%、2019为16%。企业以上述退税率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泽州县税务局办理了退税,其中2017年办理7票、2018年办理7票、2019年办理3票,另外2票未办理退税。经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归类专业认定,该19票报关单商品为配重平衡块,税则号列应为73251010,其出口退税率分别为2017年5%、2018年5%、2019年10%。19票报关单共计可能多退税款369007.28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出具的归类意见、泽州县税务局出具的退税数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财务单证、报关单证及报关单查询数据等为证。

2021年4月8日,晋城海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告知单》告知的拟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1.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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