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太阳能电池组件共计2520个,申报总价C1P200768.4欧元,申报运费5美元,申报保费10美元。实际支付运保费共计4445.94美元。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运保费,并按照申报运保费确定的完税价格向税务局申请退税,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共计影响出口退税0.49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出口退税多退税款计核说明;2、企业资质材料及身份证明;3、情况说明、查问笔录;4、报关单及随附单证;5、申请出口退税材料;6、运保费用确认单及财务凭证;7、销售、发货相关财务凭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