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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藿香正气水等未申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5 14:18: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5次

2022年3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蜡烛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项一货物蜡烛13490千克,价值43168美元实际为未到货。另有鱼23箱,价值人民币1605.9元;菜干34箱,价值人民币3192元;猪肉155箱,价值人民币39030.53元;蒜香骨3箱,价值人民币7275元;黄花菜干8箱,价值人民币762.72元;五指毛桃3箱,价值人民币660元;热狗肠5箱,价值人民币2376元;虾米25箱,价值人民币10608元;鱼丸20箱,价值人民币11824元;绿茶70箱,价值人民币28151.7元;鱼干15箱,价值人民币775元;鲜鱿鱼120箱,价值人民币24752元;红薯粉条324箱,价值人民币16900元;梅菜笋干202箱,价值人民币21390.6元;干扇贝柱1箱,价值人民币412.38元;牛肉40箱,价值人民币13200元;医用口罩10箱;价值人民币675元;桑菊感冒颗粒10箱,价值人民币516.4元;金花清感颗粒1箱,价值人民币1700元;连花清瘟1箱,价值人民币282.93元;藿香正气水15箱,价值人民币1049.6元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医用口罩需报商品检验,鱼、菜干、猪肉、蒜香骨、黄花菜干、热狗肠、虾米、鱼丸、鱼干、鲜鱿鱼、红薯粉条、梅菜笋干、干扇贝柱、牛肉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五指毛桃、绿茶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桑菊感冒颗粒、金华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藿香正气水需报动植物检验检疫。出口猪肉、牛肉需提供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违反商检法、动植物检疫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41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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