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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机载配重件实际总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5 15:22: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1次

2024年2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机载配重件5293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8431209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为312608.57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货总价应为人民币312608.57元,当事人币制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处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0.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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