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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黏合剂属于危险化学品未申报商品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30 13:20: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9次

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胶粘剂(正式运输名称:黏合剂;联合国编号:UN1133;危险货物类别:第3类危险物质-易燃液体;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4620千克、项2胶粘剂(正式运输名称:黏合剂;联合国编号:UN1133;危险货物类别:第3类危险物质-易燃液体;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600千克、项3胶粘剂(正式运输名称:黏合剂;联合国编号:UN1133;危险货物类别:第3类危险物质-易燃液体;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1080千克等商品未报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92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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