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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液体红糖等属于法检商品未申报卫生检疫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8-03 09:24: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1次

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南沙海关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未到货。当事人前述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液体红糖5048千克、米粉3000千克、酸菜9000千克、胶原肽750千克未报检。抗原试剂12千克(96盒)特殊物品未报检。

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合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96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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