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报关2票用于境外稀土矿山材料匣钵的出口业务,同时,某公司业务员告知杨**匣钵在章凤工业园区装货,让杨**实地查看货物情况,随后杨**看完货物后向某公司业务员要了该批货物的照片、车牌、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过磅单、检测报告、货物价格等单据,当晚杨**便根据货物情况对该2票匣钵进行报关单的录入。5月24日,该2票货物正常申报出境至缅甸境外。5月31日,章凤海关在进行报关单规范申报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公司在2024年3月25日—5月24 日共计申报出口的6票报关单,申报品名:匣钵、申报规格型号:1|0|匣钵|Si02 51.8% ,AL203 48%,Mog7%, Fe203 0.25%|1200度、申报归类:6903900000、退税率:13%)归类错误,二氧化硅和三氧化二铝的混合物重量超过50%的应归入税号6903200000,该税号退税率为0。因久烁公司申报6票报关单税号归类错误的行为,涉嫌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退税,6月6日,章凤海关综合业务科向章凤海关缉私科移交该案,同日缉私科对该案受案,6月11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公司杨**业务不熟悉,责任心不强,在2024年3月25日—5月24 日期间对所申报出口的6票匣钵报关单的录入时未看税则,而是按照商品编码,根据货物检测报告AL203(三氧化二铝)含量48%,错误将该6票报关单税号归类为退税率13%的6903900000,便直接向海关申报,致使发生错误填报税号归类导致申报共计6票出口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涉及出口退税行为的违法事实。
2024年6月17日,章凤海关综合业务科出具“2024.5.31当事人公司申报匣钵出口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涉案货物可退税金额的说明,6票匣钵申报价值为人民币704000元,可多退税款人民币91520元。
当事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第十六条之规定,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