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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匣钵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章凤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1-12 12:47: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次

2024年5月23日,当事人报关2票用于境外稀土矿山材料匣钵的出口业务,同时,某公司业务员告知杨**匣钵在章凤工业园区装货,让杨**实地查看货物情况,随后杨**看完货物后向某公司业务员要了该批货物的照片、车牌、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过磅单、检测报告、货物价格等单据,当晚杨**便根据货物情况对该2票匣钵进行报关单的录入。5月24日,该2票货物正常申报出境至缅甸境外。5月31日,章凤海关在进行报关单规范申报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公司在2024年3月25日—5月24 日共计申报出口的6票报关单,申报品名:匣钵、申报规格型号:1|0|匣钵|Si02 51.8% ,AL203 48%,Mog7%, Fe203 0.25%|1200度、申报归类:6903900000、退税率:13%)归类错误,二氧化硅和三氧化二铝的混合物重量超过50%的应归入税号6903200000,该税号退税率为0。因久烁公司申报6票报关单税号归类错误的行为,涉嫌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退税,6月6日,章凤海关综合业务科向章凤海关缉私科移交该案,同日缉私科对该案受案,6月11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公司杨**业务不熟悉,责任心不强,在2024年3月25日—5月24 日期间对所申报出口的6票匣钵报关单的录入时未看税则,而是按照商品编码,根据货物检测报告AL203(三氧化二铝)含量48%,错误将该6票报关单税号归类为退税率13%的6903900000,便直接向海关申报,致使发生错误填报税号归类导致申报共计6票出口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涉及出口退税行为的违法事实。

2024年6月17日,章凤海关综合业务科出具“2024.5.31当事人公司申报匣钵出口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涉案货物可退税金额的说明,6票匣钵申报价值为人民币704000元,可多退税款人民币91520元。

当事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3)目、第十六条之规定,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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