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开展申报出口速冻马蹄业务,申报商品名称为速冻马蹄,申报商品编码为0710809090,该商编对应商品名称为其他冷冻蔬菜,涉及出口退税率9%。实际应申报商品编码为0714901000,涉及出口退税率0。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已构成违规,涉及报关单92票(报关单号详见清单),货值约人民币1894.037万元。该违法行为危害较轻,具有减轻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七项第三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至中国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