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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皮手套、针织手套品牌、币制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东疆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4-10 23:26:42  来源:海关总署网    浏览:74次

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两项货物。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皮手套,申报无品牌,申报商品编号为4203299090,申报总价为219890美元;第二项申报品名为针织手套,申报无品牌,申报商品编号为6116930090,申报总价为622986美元。经查,实货第二项针织手套品牌为“VIKERS”。经当事人自查发现,皮手套总价应为人民币219890元,针织手套总价应为人民币622986元。当事人品牌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当事人币制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自查发现币制申报错误,主动向海关报明,属于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具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五条、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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