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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男长裤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31 13:2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50次

    2021年7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男长裤。申报情况:第一项男长裤,商品编码6103420090,数量14565条,单价 6.2美元,总价68968.8美元;第二项男长裤,商品编码6103420090,数量2787条,单价6.1美元 ,总价13176美元。经查验发现,第一项男长裤实际数量为11124条,第二项男长裤实际数量为 2160条。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报关资料、退税资格证明、查问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罚款人民币20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是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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