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横琴海关申报出口卡口相机4台、停车引导控制器2个、超声波探测器10套、Led指示灯10个、小票打印机2个、道闸配件6个、数字相机4个,货物申报币制为美元。2月20日,当事人公司通过自查发现上述货物价格币制应为人民币。
经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0.2466万元,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导致多退税款人民币9.65115万元。
经查,造成上述货物申报币制错误的原因是当事人单位员工工作疏忽,在将资料传送给当事人时,将本应为人民币的货物币制填成美元。2月20日,当事人公司作为报关企业向横琴海关申请修改涉案报关单出口货物价格币制。
以上行为查获经过、海关案件计核说明、代理报关委托书、报关单证、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作违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