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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冷柜币制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横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3 19:5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9次

    2018年10月10日,当事人向横琴海关申报出口冷柜20台,申报总价为85500美元。2018年10月19日,经当事人自查发现申报出口的冷柜20台,实际总价应为85500港币,且该票货物涉及出口退税。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7.525373万元,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导致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8.696145万元。

    经查证,造成申报价格币制错误的原因是当事人的工作疏忽,将申报币制港币误报成美元,并将错误的报关资料提供给当事人公司,造成申报币制与实际币制不符的情况发生。2018年10月19日,当事人向横琴海关申请修改报关单。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查问笔录、报关单证、案值计核表、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等资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所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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