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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对苯二甲酸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2 20:0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4次

    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以直接退运方式向海关申报同进同出对苯二甲酸359456千克,申报总价612000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码2917361900。经海关查验,实际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825610000。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2020年4月17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东渡法制告字(一般)〔2020〕0113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提出申辩并申请听证,经听证并复核,我关决定撤销东渡法制告字(一般)〔2020〕0113号行政处罚告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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