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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破碎铜(再生铜原料)实际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0-28 23:24: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15次

    2021年6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南海三山海关申报进口1票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破碎铜(再生铜原料)”,申报商品编号为7404000030(进口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219470美元,申报数量为25820千克,与实际进口数量差异735千克。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5218.63元、滞纳金合计人民币407.05元。综上,当事人进口破碎铜数量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海关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榕关计字(2022)004号)、稽查追征税款、滞纳金计核表、鉴定结果告知书、称重记录单、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发票、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安盛公司情况说明、代收款委托书、境外汇款申请书、查问笔录、企业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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