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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烟煤未申报滞期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榕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1 21:06: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2次

    2017年11月28日,装有77000吨烟煤的盈顺轮从印尼抵达福州江阴国电码头锚地。2018年1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原福清海关申报进口该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 “其他烟煤”,申报税则号列为27011290.00,申报数量为77000吨,申报总价为5073607美元。后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鉴定,实际进口烟煤数量为77061吨。当事人已缴纳税款人民币5706546.14元。经查,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盈顺轮进港后产生的滞期费人民币200000元。经计核,未申报滞期费的漏缴税款为人民币34000元,滞纳金为人民币10608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漏缴税款核定证明书(融关计违字[2020]01号)、查问笔录、合同材料、对账单、企业报告、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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