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5日,宁德海关发现当事人申报进口 “DONG FU885”船舶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品名,具体如下:“DONG FU885”船舶于2015年6月8日以租赁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申报货物品名为“工程船(旧)”。2019年3月5日,当事人向宁德海关办理“DONG FU 885”船舶进口报关手续,申报货物品名为“工程船”,申报数量1艘,申报商品编码为8905909000,申报总价为20000000元人民币,实际申报货物品名应为“工程船(旧)”。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船舶光租合同、光租终止协议、进口代理协议、营业执照、查问笔录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品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