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海关于2022年2月21日对当事人进口报关单所申报的酪素等货物进行目的地查验,发现第13项商品400千克酪素未见,货值金额人民币73523.38元。经查,当事人未经海关目的地查验,擅自将该400千克酪素投入生产。酪素为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行为构成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进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货值金额1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伍拾贰元叁角肆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