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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化妆棉申报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车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9 12:05: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1次

    当事人于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6日期间,向海关申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化妆棉片共2票。申报品名分别为“化妆棉片”和“化妆棉”,申报价格分别为人民币962864.4元和人民币914952元,申报的商品编号均为3005901000,进口关税税率均为5%,增值税税率均为17%。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货物实际的商品编号均应为5601210090,进口关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经核定,当事人申报进口的上述2票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468816.0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12218.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上海车站海关于2016年8月18日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8月6日期间2次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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