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1月26日向茂名海关水东办申报进口一票澳大利亚产盐湿生牛皮,净重86172千克、数量2484张、单价41.5美元/张,总价103086美元。经调查,当事人公司向海申报的合同与实际付汇所用的合同编号一致,但数量和总额不同,造成该票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与实际付汇的金额不相符,在向海关申报时及海关提出质疑后没有及时作出合理解释,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表、境外付汇申请书及随附资料、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业务往来函件、银行付款单证、记账凭证、商品入库验收单、情况说明、致歉函、营业执照、查问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