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03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三项商品油封环申报商品编号为848420009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税率:16%),申报数量为21.9千克,申报总价为61769美元;第六项商品填料申报商品编号为8414909090(进口关税率:4%,增值税税率;16%),申报数量为0.1千克,申报总价为445美元;第七项商品波纹管申报商品编号为4016991090(进口关税率:8%,增值税税率:16%),申报数量为0.505千克,申报总价为445美元。经海关查验,第三项商品油封环的商品编号应归入8487900000(进口关税率:8%,增值税率:16%);第六项商品填料的商品编号应归入681510000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6%);第七项商品波纹管的商品编号应归入400911000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共计14800.9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海关违反监管规定案件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4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