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再生瓶片”,申报商品编码39076990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6%),总价48829美元,重量67910kg。经查,该批货物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90100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进口需要向海关提交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2019年2月20日当事人把涉案货物退运出境。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一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