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查明:2022年11月9日,当事向武夷山海关申报出口乌龙茶,申报商品名称乌龙茶,申报数量560箱,申报税则号列0902301000,申报品牌鹰美华牌,。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无品牌乌龙茶172箱,鹰美华牌乌龙茶200箱;另发现集装箱内有茶片160箱、枕套501个未向海关申报。
(一)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以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数量、品牌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以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经计核,上述多报少出乌龙茶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38.54万元,税则号列0902301000项下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3%,可能多退税款共计人民币50102元。上述无品牌乌龙茶,枕套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35.26万元。
(二)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擅自出口。当事人出口160箱茶片未向海关申报,未申报货物属于乌龙茶,应归入税则号列0902301000或0902401000项下,上述货物须经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向海关申报检验就擅自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之违法行为。经计核,上述未申报货物价值人民币184704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福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海关人工检查记录单、询问笔录、查问笔录、企业申请报告和情况说明、企业收购毛茶付款记录及发票、货主在查验现场的照片、涉案货物归类情况的函、营业执照、理货报告及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
(一)对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的处理。当事人出口乌龙茶品牌申报不实,出口枕套未向海关申报,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二)对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的处理。当事人多报少出乌龙茶,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三)对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擅自出口行为的处理。当事人出口茶片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擅自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