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向奉贤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册三本,进口料件均为钛卷板,出口成品均为板式热交换器、板式热交换器板片组等。经查,上述三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钛卷板数量短少8534.54千克,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66442.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10655.51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材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专项审核报告及补充说明,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及询问笔录等为证。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订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上海海关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_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_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甲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