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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机织平布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东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4 12:52: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5次

      2019年8月16日当事人在查验区查验1x20尺箱封志完好其他包装。按指令查验间隔开拆30%(16件),未见夹藏核对品名、数量未见异常核对重量发现异常经查验第五项商品机织平布申报为2272KGS,实际为1420KGS,申报与实标不卷、中报货值8812美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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