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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办公椅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7-25 20:2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0次

  2018年09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办公椅商品编码9401711000(口退税率15%),数量800个总价14005.86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桌子商品编码9403200000(口退税率15%),数量68件总价1994.14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办公椅348个应归入商品编码为9401711000(出口退税率15%),总价6092.55美元单人沙发12件应归入商品编码为94017110(出口退税率15%),总价931.34美元长沙发16个应归入商品编码94017110(出口退税率15%),总价2077.61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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