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热镀锌地错,申报商品编码7316出口退税率13),数量301千克总价514976美元。经查,实际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7326909出口退税率为9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另经查,当人曾以商品编码731600000出口热镀锌地铺货物10票,该十票货物所出口热镀锌地锚与此次出口商品均相同,也应归人商品编码73269090。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归类认定书、查验记录、出口退税资质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闭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级;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