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检验检疫  > 正文
 
申报出口覆膜胶合板存放地点不符报检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8-04 21: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5次

  2023年3月3日当事人向海关报检报检货物为覆膜胶合板中报数量为70000千克。2023年3月7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货物。经查实际货物存放地点为QQCTU四期码头与当事人报检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所列之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与实际不符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情况说明、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5月04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