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异戊二烯橡胶20票,共计887040千克,申报价格合计CIF1813190.6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002601000,对应进口关税率为3%,增值税率分别为16%(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13%(2019年4月1日后)。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4002609000,对应进口关税率为5%,增值税率分别为16%(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13%(2019年4月1日后)。
经海关核定,上述违法货物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889182.58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83603.51元。其中,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进口的15票报关单,违法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383258.57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97776.38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涉案货物的商品资料、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对当事人于2018年5月2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的5票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于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的15票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8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共计科处罚款人民币1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