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代理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玛钢管件1588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30719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C&F价格277900美元,运费率0.3%。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出口货物实际运费应为13200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罚款人民币0.055万元。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