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7日,当事人公司申报出口一批储能电源,申报数量200台,申报货值297800元人民币。该批货物出口至德国。11月9日,星沙海关实施查验发现,每台储能电源均含有一组518.4瓦时的锂电池组,不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规定的包装豁免条件,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当事人公司未在外包装上张贴危险品标识,未按危险品申报,且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单、企业情况说明、锂电池测试报告、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处10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890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