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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铝块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鹤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13:18: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9次

      2021年12月当事人在境外订购铝块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238250千克进境至鹤山港价格543377.50美元。经海关查验取样检验鉴定结论判定货物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2022年1至2月当事人将输入境内的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1.查验记录2.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3.出口报关单退运);4.查验鉴定报告5.查问笔录6.现场货物照片7. 营业执照资料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能在货物鉴定为固体废物后及时退运出境具有减轻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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