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当事人在境外订购铝块(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238250千克进境至鹤山港,价格543377.50美元。经海关查验取样检验,鉴定结论判定货物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规定。2022年1至2月,当事人将输入境内的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1.查验记录;2.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3.出口报关单(退运);4.查验鉴定报告;5.查问笔录;6.现场货物照片;7. 营业执照资料等为证。
鉴于当事人能在货物鉴定为固体废物后,及时退运出境,具有减轻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江门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江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