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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加工手册未按照规定编制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资料开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9-11 13:35: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3次

      2018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0日期间当事人在执行8本来料加工手册时未按规定编制、保管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订单、生产领料单成品入仓单等单证。2021年9月27日开平海关对当事人发出《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开关稽改2021202168400020 号),责令其30日内对上述内容进行整改。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整改内容涉及进口货物总值22419482.89美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编制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资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企业情况说明3稽查通知书4检查记录5限期改正通知书6账册7照片8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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