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外贸管制
    申报进口光谱仪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并装配使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4 19:31: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2次

      2020年3月26日当事人向上海浦东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台扫描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申报税号9022199090,申报总价136495美元。浦东机场海关随即下达目的地查验通知通知该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目的地海关实施查验。但由于当事人工作沟通有误2020年4月下旬当事人进行开箱验收并将设备安装使用前未能及时申请海关查验。2020年8月4日襄阳海关根据查验要求至该票货物目的地进行查验,发现该票海关监管货物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已被擅自开拆并装配使用货物价值1093898.9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使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验收安装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6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