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6日,当事人向上海浦东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台扫描型x射线荧光光谱仪,申报税号9022199090,申报总价136495美元。浦东机场海关随即下达目的地查验通知,通知该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目的地海关实施查验。但由于当事人工作沟通有误,2020年4月下旬,当事人进行开箱验收并将设备安装使用前,未能及时申请海关查验。2020年8月4日,襄阳海关根据查验要求至该票货物目的地进行查验,发现该票海关监管货物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已被擅自开拆并装配使用,货物价值1093898.9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使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验收安装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海关监管货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