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日,当事人经武汉海关批准设立了公用型保税仓库。2020年10月22日,经汉阳海关对该保税仓库实地检查,发现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保税仓库中存放非保税货物棉布共计616.7吨。
以上事实有海关检查记录、库存明细表、保税仓人员出入登记表、库存明细表及库存卡、保税仓库设立资料以及当事人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在经营公用型保税仓库的过程中,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违反了《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条和第六条之规定。根据《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科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