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海关申报三角钢琴(旧)带琴凳,申报商品编号9201200090,申报CIF总价为2500美元。经查,G2项三角钢琴(旧)钢琴的琴键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量为230.8克,该商品列入《CITES公约》附录I,进口上述商品,根据有关规定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无允许进口证明书的,禁止贸易进境。当事人在申报进口时未交上述证件,属禁止进口。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价值人民币11508.43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发票、装箱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