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异氰酸酯16000千克,申报价格为FOB864000元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2929109000。货物价值核计864000元。根据《检验报告》,上述异氰酸酯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为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检验报告》,上述货物属于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UN2290,危险货物类别6.1,包装类:III。当事人未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且该批货物不属于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情形。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检验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的行为处人民币10368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海关鉴定的出口危险品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处人民币40000元的罚款。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368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