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0日至10月25日期间,当事人作为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企业,多次擅自将植物甾醇、亚克力板等保税货物存放在未向海关备案的仓库。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共计5338.97万元人民币。当事人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将保税货物在海关备案场所外存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8票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塘沽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塘沽海关保税货物盘库核查标准化作业表、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查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