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9日至2021年7月15日,当事人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以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模式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3CE眼影盘(商品规格型号为8.1g/个,第一法定数量及数量单位为0.1kg/个)等化妆品共计51645项,总价7742329.65元,共涉及50077票清单。经查,该51645项进口化妆品的实际重量应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不包括内层包装物和外层包装物的重量,与申报不符。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申报清单汇总表、收取担保凭单、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漏缴税款认定通知书、补缴税款专用缴款书、询问笔录、查问笔录、有关情况说明、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主动补缴税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威海齐鲁大道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