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1 日,当事人持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保税电商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批,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 运从皇岗口岸入境,一车一单。经海关查验,该单申报进境货物第一项兰蔻护肤乳套盒,申报规 格为 1280G/套,实际为 320G/套,申报数量为 125 套,实际为 500 套,申报总价 29375 人民币,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价格鉴定总价为人民币 1958500 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二条、第十五条第(二)项 9 处 罚 内容 科处罚款人民币 1.3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 年 0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