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3 月至 2020 年 5 月,当事人采购了大批日本三丰品牌的精密测量仪器并报关进口,共计以一般贸易方式完成报关进口该品牌货物 92 票。在申报过程中,为降低 综合进口采购成本,提高商品销售的价格竞争力,在明知每项货物的真实成交价的情况下,故意调 低进口商品的报关发票所列货物的申报单价和总价,低报幅度约25%左右,并据此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用以委托报关公司报关进口。经计核,当事人偷逃税款人民币 2214395.30 元,偷逃税款对应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 9539984.94 元。另经查,走私违法所得人民币 60 万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 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9 处罚内容 1、没收涉案走私货物,因涉案走私货物已入境销售,无法没收,追缴偷逃税款对应的走私货物等 值价款人民币 953.99 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0 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 年 0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