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1日,当事人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违法关申报出口货物HASH超算服务器共64台,规格型号:1|0微型机|189颗BM1387芯片(16nm),频率600M,无内存,无硬盘|strongU牌|STU-F6型|无操作系统|利用CPU处理器算力,获取云储币用,商品编号:8471504090,总价:256000美元,捆绑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出/进境载货清单,由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送检鉴定及审核归类发现,该64台货物均不含CPU处理器,不含189颗BM1387芯片(16nm),实际出口货物不具有超算功能,商品编号应为:84733090,实际出口货物总价为人民币915.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项科处罚款人民币:18.2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