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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有机热载体锅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15 12:40: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0次

    2023年04月11日,梅沙海关稽查组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经查,2022年01月04日,当事人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有机热载体锅炉”2套,申报商品编号8402190000,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417809090,经梅沙海关计核,涉案货物、物品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058368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743183.42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2797.7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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