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4月11日,梅沙海关稽查组对当事人开展专项稽查。经查,2022年01月04日,当事人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有机热载体锅炉”2套,申报商品编号8402190000,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417809090,经梅沙海关计核,涉案货物、物品完税(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058368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743183.42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2797.7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