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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沉香木片等申报不实以藏匿瞒报的方式运输进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友谊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4 19:22: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1次

    当事人知海关有关规定,仍将国家限制进境和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在设立海关地点以藏匿、瞒报的方式运输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逃避国家有关限制性管理,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走私行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货物真实情况,致使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国家税款征收及海关统计准确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十六条所列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四项、三十二条的规定没收涉案货物:沉香木片(净重60千克)、交趾黄檀笔筒(净重37.5千克)、交趾黄檀雕刻笔筒(净重3.55千克)、奥氏黄檀寿星工艺品(净重3.45千克)、交趾黄檀木山鸡工艺品(净重57.15千克)、交趾黄檀木如意白菜工艺品(净重16.75千克)、交趾黄檀木夹石头白菜工艺品(净重9.25千克)、交趾黄檀木电视柜(净重67.85千克)、福建柏木珊型工艺品(净重7.6千克)、草花梨木如意白菜工艺品(净重28.5千克)、草花梨木元宝白菜工艺品(净重60千克)、草花梨木牛拉佛像工艺品(净重13.75千克)、草花梨木熊抱竹工艺品(净重42.65千克)、草花梨木圆形笔筒(净重9千克)、条文乌木衣帽架(净重51.95千克)、木荚豆椎木(净重124.75千克);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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