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从钦州港申报进口一批原产于荷兰的乳清蛋白粉,申报包装方式为托盘。10月30日,邕州海关在实施目的地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实际使用了天然木托,当事人报关资料中也显示该批货物使用了天然木托,并随附了国外出具的木托热处理证书,但当事人在申报时仅申报为托盘,未按要求向海关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