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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蛋白粉包装方式申报不实未按要求向海关报检邕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3 19:48:4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11次

    2020年10月12日,当事人从钦州港申报进口一批原产于荷兰的乳清蛋白粉,申报包装方式为托盘。10月30日,邕州海关在实施目的地查验时发现该批货物实际使用了天然木托,当事人报关资料中也显示该批货物使用了天然木托,并随附了国外出具的木托热处理证书,但当事人在申报时仅申报为托盘,未按要求向海关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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