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3年至2018年向海关加工贸易手册共计19本,进口料件为PCB光板、LCD液晶显示片等,出口成品为组合仪表总成。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在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加工贸易手册项下保税原料PCB光板、LCD液晶显示片等移作他用,数量共计3494765个。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在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的情况下,将上述加工贸易手册项下PCB光板、LCD液晶显示片等保税原料加工成成品擅自处置,数量共计245319个。
经查,截止至2019年3月14日,当事人上述19本手册项下PCB光板、LCD液晶显示片等保税原料共计短少99404个,当事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479242.0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481918.7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专项审核报告》,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