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 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了冠吉泰香蕉片、LXH 榴莲干(B级)等货 物,申报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成交方式为CIF。累计申报 报关单共17票,货物净重214335.7千克,货值437.4920万 元。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该17票进口报关单存在价格申报不实行为:货物的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实 际成交方式为FOB,该17票货物漏报运费、保险费共计 9.6万元,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该17票货物漏缴税款 1.20805万元,滞纳金1849.69元。其中申报共计12票。当事人未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 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致使漏报运保费,导致12票货物价 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该 12票货物漏缴税款1.08655万元。当事人申报的共计5票。
当事人办理报关手续,但未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导致5票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该5票货物漏缴税款0.1215万元。
当事人向西双版纳海关申报进口17票货物的过程中,未依法提供支付境外运保费的真实情况,导致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价格申报不实的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十五条第四项、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624万元整;人民币 0.32万元整;人民币0.03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