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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香蕉片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西双版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19 12:34: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30次

    当事人2021年1月1日 至2022年12月9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了冠吉泰香蕉片、LXH 榴莲干(B级)等货 物,申报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成交方式为CIF。累计申报 报关单共17票,货物净重214335.7千克,货值437.4920万 元。

    经调查发现当事人17票进口报关单存在价格申报不实行为:货物的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实 际成交方式为FOB,该17票货物漏报运费、保险费共计 9.6万元,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该17票货物漏缴税款 1.20805万元,滞纳金1849.69元。其中申报共计12票。当事人未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 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致使漏报运保费,导致12票货物价 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该 12票货物漏缴税款1.08655万元。当事人申报的共计5票。

    当事人办理报关手续,但未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导致5票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西双版纳海关计核,该5票货物漏缴税款0.1215万元。

    当事人向西双版纳海关申报进口17票货物的过程中,未依法提供支付境外运保费的真实情况,导致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价格申报不实的后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十五条第四项、十六条、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3624万元整人民币 0.32万元整人民币0.036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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