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一票货物。经查验,该票报关单第一项商品“中冷器”2个存在已使用过的痕迹。货物申报税号8708911000项下旧机电属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所指之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00元。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