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8月15日,当事人出口一票货物,货物名称为阻火器,共计6台,总价值60.4562万人民币。上述货物应当在2023年2月18日前复运进境。2023年6月,当事人向我关申请办理暂时进境延期手续,此时货物出口已超期。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的违规行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以上行为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