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出口退税  > 正文
 
申报出口预绝缘管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洋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5-02 18:20: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1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G1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预绝缘管申报数量7590千克申报总价为EXW169720.3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3917390000出口退税率为13%出口目的地为土耳其。经查G1项货物实际为外包保温材料的不锈钢管应归入商品编号73044190出口退税率为0。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9.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27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