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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除尘设备等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2 18:50: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4次

  当事人于2023年7月31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单项下除尘设备1套申报税商品编号为8421392290(出口退税率为13%、无监管条件),CIF总价为9120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耐酸大理石应归入680291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环氧树脂黏合剂应归入3506912000(出口退税率为13%)、固化剂应归入3906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PC板应归入392061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玻璃丝布应归入7019120090(出口退税率为13%)、除尘器烟囱管道应归入3917220000(出口退税率为13%)、耐酸水泥应归入2523290000(无出口退税)、石英砂应归入2818200000(无出口退税)。当事人出口耐酸大理石等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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